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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
制造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省计量院:
为掌握全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情况,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省局决定开展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专项监督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04号)
(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4号)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2010)
(五)《关于发布实施衡器、煤气表、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17号)、《关于发布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556号)、《关于发布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190号)
二、核查的组织方式
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省局将对检查情况组织核查。
三、核查内容
认真核对企业所取得的型式批准证书与制造许可证书的一致性,认真核对证书记载与实际生产情况的一致性。核查中,重点核查获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情况,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所发生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原获证产品质量;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满足产品制造必备条件;企业实际制造的产品与持有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书的规格型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四、时间安排
各市局核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7月20日;
省局核查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至9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选调技术专家和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核查组。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实现企业诚信生产,从源头把好质量关。省计量院及时向各市局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局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二)各市局要认真核对企业所取得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许可证书的一致性。对超范围制造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或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发生变更而未申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企业,各市局要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逾期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理。
(三)各市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条件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省局计量处汇报,经省局计量处核实后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各市局要通过本次核查,了解掌握企业取证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量值溯源、型式控制等是否与考核时保持一致,研究建立证后监管长效机制。
(五)省局将组织核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重的将向全省通报。
(六)各市局务于8月20日前将核查总结(附件2)通过OA报至省局计量处,总结内容应包括:核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省局将于10月底前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监督核查工作表
2.存在主要问题一览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