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各资质认定技术审查部门,各有关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关于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相关检验资格的复函》中明确“常压罐车的定期检验资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由质监部门认定”。根据以上规定,省局决定:
1.停止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对已受理但未完成许可审批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测机构,由其受理部门进行解释和沟通,终止办理该项申请。
3.对已发证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暂时保留其资质认定资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再换发证书。
4.对希望获得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测能力确认的机构,可推荐实施国家实验室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