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
对于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附带的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样式可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附件2)制定。电站锅炉附属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单独办理使用登记证。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问题
按照总局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要通过“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办理。省局正在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信息平台”支持单位进行协商。在“信息平台”启用前,各市发证机关暂停使用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办理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问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相关规定。
附件:1.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
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2.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