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打击假借开展质量信用评价之名向企业索取费用违法行为的通知》(质检办质〔2011〕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假借开展质量信用评价之名向企业索取费用违法行为的监督,一旦发现,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严厉打击。
二、各地要告知辖区内企业切勿轻信非法组织(机构)的宣传引诱,并提醒企业不要参与以质量、品牌等评价为名的乱评比、乱收费活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