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1〕1306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动公开)
河北省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质量信用档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河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1〕1306号)要求,对全省所有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档对象
河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已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包括依据地方法规应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建档内容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归档的唯一实名制身份识别信息,以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材料为档案基础,集中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生产(制造)许可、强制性认证、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按照本文附件的建档内容(个别没有的数据项可为空),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三、工作目标
(一)2012年1月中旬,完成所有纳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和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建档工作。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的建档工作。
(三)按照总局关于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为依托汇总各地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的技术要求(另行通知),及时将数据报送总局。
四、工作分工
(一)本次建档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工作。其中,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企业质量信用建档工作,收集填写涉及质量管理职能的各质量奖项等良好行为记录;计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食品生产监管和产品认证监管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职能分别负责建档对象的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工作,按时提供至本级质量管理部门,纳入本区域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综合管理。已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可按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要求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二)各设区市质监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企业质量信用建档工作,组织本级计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食品生产监管和产品认证监管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职能对各县(市、区)局上报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电子文本进行审核和补充。
(三)省局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企业质量信用建档工作,组织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职能对各设市局上报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电子文本进行审核和补充;省局计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食品生产监管和产品认证监管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省局审查事务中心负责向市、县局提供建档对象的名单及有关信息。
(四)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局、省局要求,建立起全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满足归集各业务部门相关质量信用数据的要求,按规定汇总至省局、国家局信息平台;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依托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体系和窗口服务职能,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的技术维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质监系统各级质量管理、计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食品生产监管和产品认证监管等部门需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代码网络系统,积极配合同级质量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实名制信息核对和采集归档工作。
(二)全省质监系统要充分利用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对企业质量信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银行、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质量诚信监管联动机制。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不遗漏建档范围内的企业,保证采集的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性,并分别于12月27日前将建档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2年1月17日前将建档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四)各设区市质监局须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纳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和依职能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电子文档)报省局质量管理处。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电子文档)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五)各级质监部门须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要求,及时更新、补充质量信用档案的有关数据,确保质量信用档案的时效性。
六、工作机构
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档工作,成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省局夏延军副局长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质量管理处、标准化处、计量处、产品质量监督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省局信息中心、省局审查事务中心、省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负责同志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质量管理处为牵头召集单位。主要对建档、维护、更新及应用中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附件: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
附件: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基本数据
|
信息种类 |
采集的数据项 | ||||
|
企业的 基本信息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 |
| ||
|
企业地址 |
|
行政 区划 |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企业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行政许可 信息 |
行政许可类别 |
|
产品分类 |
| |
|
证书编号 |
|
发证机构 |
| ||
|
发证日期 |
|
有效期 |
| ||
|
强制性认证信息 |
产品分类 |
|
证书编号 |
| |
|
发证机构 |
|
|
| ||
|
发证日期 |
|
有效期 |
| ||
|
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 | |||||
|
监督检查 不合格信息 |
检查内容: | ||||
|
不合格内容: | |||||
|
检查日期 |
|
检查人员 |
| ||
|
检查单位: | |||||
|
奖励等良好 行为记录 |
良好行为名称: | ||||
|
证书编号 |
|
发证日期 |
| ||
|
有效期 |
|
发证单位 |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
产品名称 |
|
产品分类 |
| |
|
检验结论 |
|
抽查日期 |
| ||
|
检验机构: | |||||
|
违法信息 |
违法违规类型 |
|
违法日期 |
| |
|
违法内容: | |||||
|
处理结果: | |||||
|
处罚单位: | |||||
注:
1. 本次上报仅填写企业2011年的有关数据。
2.产品分类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目录和强制性认证目录的类别,食品添加剂需填写具体的产品品种名称。
3. 良好行为包括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标准化良好行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拥有多项记录的企业,需按照此栏格式逐项填写。
4.违法违规类型包括质量违法、标准违法、计量违法、认证违法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处罚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