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业务系统开发和应用,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机关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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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业务系统开发和应用,省局提出在统一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各处室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信息化业务系统。为确保系统建设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高效实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包括新系统开发、已有系统升级和购买商业软件三种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省局机关各处室提出的使用局信息化经费建设的信息化业务系统。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日常工作由信息中心承担)每年5月份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征集下年度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需求。
第五条 有关处室按要求提出本部门下年度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说明系统的功能需求、建设方式、资金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对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经费安排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提交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信息办将通过审议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资金编入下年度省局信息化建设预算,报省局审批。各信息化业务系统实际预算以省级财政最终批复为准。
第八条 未列入省局信息化建设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实施。如确有工作急需,需临时调整信息化建设预算的,由有关处室向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预算调整方式。信息办根据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配合执行。
第三章 采 购
第九条 有关处室按照预算批复情况,适时提出信息化业务系统采购请示,经信息办会签后报省局局务会审议。
第十条 通过审议的信息化业务系统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可自行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可自行采购的信息化业务系统,由需求提出处室自行采购,拟定采购合同,提交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信息办和需求提出处室共同作为省局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业务系统,信息办牵头办理采购备案、技术论证、合同审验、资产入库、资金支付等程序性工作。需求提出处室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内容”部分;(2)参加项目开标评标;(3)拟定采购合同,提交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信息办和需求提出处室共同作为省局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推进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进度,确保系统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信息办监督各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建设质量和实施进度,并以此作为今后有关处室信息化业务系统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信息办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完成信息化业务系统的验收工作。系统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信息办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业务系统立项、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报表、合同、单据、发票等文书由信息办集中管理。
第五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业务系统验收合格后,信息办统一安排域名解析、网络环境调试、服务器分配以及运维费列支等事宜。
第十八条 有关处室负责推进信息化业务系统的运行应用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信息办统筹推进信息化业务系统数据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和综合应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365bet在线投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